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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晨鸿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天鑫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晨鸿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舟山市天鑫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822号原告舟山市晨鸿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勾山街道浦西街224幢11-12号。法定代表人杨海华。委托代理人张敏敏。被告舟山市天鑫物资有限公司。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陈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晨鸿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天鑫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晨鸿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龙裕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莹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