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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02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季建兴与陈速进、朱兰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建兴,陈速进,朱兰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25号原告季建兴,竹园20号。被告陈速进,江东街道前流村2组。被告朱兰英,市江东街道前流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建兴诉被告陈速进、朱兰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建兴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建兴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建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由原告季建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铠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