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牛芳慧、张秋平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芳慧,陈小番,张秋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浙温刑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芳慧。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小番。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继峰。被告人张秋平。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瑞安市看守所。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0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芳慧、张秋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小番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三被告人和辩护人陈继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8日,被告人牛芳慧、陈小番通过电话联系共谋贩卖毒品,由牛芳慧在湖北省武汉市购买毒品并运输到浙江省瑞安市,交由陈小番贩卖给他人。牛芳慧指使被告人张秋平在武汉市购买了冰毒,并伙同张秋平一起将冰毒和麻古、k粉等毒品装入一个纸盒,在纸盒上写上张秋平的手机号码,通过托运部托运至瑞安市。同日下午,牛芳慧、张秋平乘坐长途客车,于次日上午8时许到达瑞安市。陈小番、牛芳慧到瑞安东门车站托运部提取装有毒品的纸盒,在托运部附近的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8包冰毒重115.5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淡黄色粉末重0.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393粒麻古重36.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5包k粉重246.3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牛芳慧、陈小番、张秋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牛芳慧、张秋平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小番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判处。公诉人当庭列举、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牛芳慧对被指控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张秋平辩称自己没有获取利益,是帮助牛芳慧做事情,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番辩称没有和牛芳慧联系贩卖毒品,事前不知道牛芳慧提取的是毒品。其辩护人辩称指控陈小番构成贩卖毒品罪只有牛芳慧的供述,其他证据不能证实陈小番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属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8日,被告人牛芳慧、陈小番通过电话联系共谋贩卖毒品,由牛芳慧在湖北省武汉市购买毒品并运输到浙江省瑞安市,交由陈小番贩卖给他人。牛芳慧指使被告人张秋平在武汉市购买了部分冰毒,并伙同张秋平一起将冰毒和麻古、k粉等毒品装入一个纸盒,在纸盒上写上张秋平的手机号码,通过托运部托运至瑞安市。同日下午,牛芳慧、张秋平乘坐长途客车,于次日上午8时许到达瑞安市。陈小番安排牛芳慧、张秋平入住瑞安国际大酒店1820房间。随后,陈小番索要了张秋平的手机卡,和牛芳慧到瑞安东门车站托运部,陈小番提供张秋平手机卡用于核对托运纸盒上的手机号码,提取装有毒品的纸盒。陈小番提着纸盒和牛芳慧在托运部附近的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携带的毒品被当场缴获。经鉴定,纸盒内8包冰毒重115.5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淡黄色粉末重0.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393粒麻古重36.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5包k粉重246.3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牛芳慧的供述,供认案发前一个星期,陈小番打电话给自己要求购买毒品k粉,量越多越好,毒品卖出去后赚的钱和自己平分,自己决定去瑞安把毒品卖给她。2008年12月18日下午4时许,自己和张秋平先到武汉市江汉区体育馆托运部把已经包装好的毒品办好托运到瑞安。然后自己和张秋平坐汽车到瑞安,上车前自己打电话通知陈小番。次日上午8点到瑞安,陈小番接自己到瑞安国际大酒店1820房间。陈小番拿了张秋平的手机卡放在她的手机里,并向张秋平要了手机号码。自己和陈小番到车站托运部报张秋平的电话号码提取毒品,陈小番提着装有毒品的盒子和自己走到车站外面的小卖部门口,二人被公安人员抓住了,毒品也被缴获。装在盒子里的k粉有5大包,每包约50克,都是用白色透明自封袋包装,冰毒有二大包约100多克,另外还有一些小包装的冰毒,麻古有4包约30多克。购买冰毒花了人民币15000元,k粉和麻古约5000元。冰毒是自己叫张秋平向“刚子”买来的。K粉和麻古是自己以前买来的。这些毒品是自己让张秋平在自己家里包装起来,纸盒上的字是张秋平写的。张秋平是自己的情人,帮助自己(贩卖、运输毒品)的。并证实自己让张秋平于2008年12月14日15日从武汉到瑞安,探探陈小番的底细。(2)被告人张秋平的供述,供认瑞安的小方(陈小番)让牛芳慧从武汉带毒品给她。2008年12月18日中午11时许,牛芳慧叫自己到武汉市永清街向一个20多岁的男青年买了一包冰毒,约40来克。自己把毒品拿到牛芳慧住的家里后,她叫自己帮她装毒品,包括她家里已有的毒品,一共有冰毒2大包,还有散的几小包,大概100来克;麻古四包,约400粒;k粉5包,约250克。自己把以上毒品都装在一个手机盒里,在盒子外面写上自己自己的手机号159××××9900和“斌斌”字样,盒子外面用透明胶带纸包好。自己和牛芳慧带着毒品到武汉新华路体育馆汽车托运站托运到瑞安。然后自己和牛芳慧乘坐下午五点武汉到瑞安的车,2008年12月19日上午9点到达瑞安东门车站,陈小番接我们到国际大酒店1820房间。然后,牛芳慧和陈小番去取托运的毒品,陈小番向自己要了手机卡,还写了自己的手机号给陈小番,因为取货是要对手机号的。她们出去大概半个多小时,警察就到1820房间把自己抓获。到了公安局后才知道牛芳慧和小方已经被抓,毒品也被缴获了。自己不是和牛芳慧合伙贩毒,是帮她贩毒的。四五天前牛芳慧叫自己到瑞安找陈小番,看看和她做毒品生意放不放心。(3)牛芳慧、张秋平的辨认笔录,确认陈小番就是要求购买毒品进行贩卖的人。(4)被告人陈小番的供述,供认2008年12月18日,牛芳慧打对话说她和她老公第二天要到瑞安,19日早上,自己叫朋友开车去车站接牛芳慧她们到国际大酒店。自己把张秋平的电话卡拿过来,和牛芳慧去托运部提货,根据张秋平的电话号码在托运部提取货物。自己提取货物时,才知道里面装的是毒品。自己提着装有毒品的盒子和牛芳慧走到车站外面的小卖部门口时,二人被公安人员抓住,毒品也被缴获。(5)证人张某(瑞安市东门长途汽车站托运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08年12月19日上午有二位女人来提一件东西,其中年纪轻的来托运部提过几次货物。她们提取一个小盒子,盒子上写着:“瑞安,139××××9900,斌斌”。提取物品需要先校对盒子的电话号码,年纪轻的女人在提货单上签字,她们提供的电话号码不对,经校对,是盒子上的号码写错了,把“159”开头的写成“139”。(6)张某的辨认笔录,确认陈小番、牛芳慧是2008年12月19日上午到托运部提取物品的人。(7)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二次向陈小番购买过冰毒(每次0.8-0.9克)的事实。(8)瑞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勘查笔录,证实2008年12月19日,瑞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陈小番随身物品中的一只手机进行勘验检查,手机里有一张SIM手机卡,该卡号码为159××××9900。(9)瑞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清单、毒品照片、手机照片,证实2008年12月19日,侦查人员扣押陈小番的冰毒疑似物5包(约13克)、3包(约102克)、1包(淡黄色粉末状),麻古疑似物4包,共393粒,k粉5包,约250克。以上物品装在一个黑色纸盒内,外面写有“瑞安139××××9900斌斌”字样。扣押陈小番的移动电话一只,机内号码为159××××9900。扣押牛芳慧的小灵通一只,号码027-62295181。扣押了张秋平的移动电话一只。(10)瑞安市公安局复印于瑞安市东门长途汽车站内托运部的行李受理清单,证实12月19日从武汉来的收货姓名为“斌斌”,电话为“159××××9900”,件数“1”,收货签名“斌斌”。(11)瑞安市公安局从牛芳慧身边查获的武汉至瑞安的汽车票,上车时间2008年12月18日17时10分,2人。(12)瑞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从瑞安市国际大酒店监控房里提取的监控录像、情况说明,证实牛芳慧、陈小番进出国际大酒店的情况。(13)瑞安市公安局提取的通话清单,证实手机号码150××××7321(陈小番手机号码)在2008年12月1日至12月18日,与02762295181(牛芳慧小灵通号码)多次通话联系,最后一次是2008年12月18日15时59分。(14)瑞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公(瑞)鉴(化)字(2008)1053号《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冰毒疑似物5包重13.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包重102.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淡黄色粉末状)重0.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麻古疑似物4包共393粒重36.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k粉5包重246.3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15)苍南县公安局龙港分局、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大智街派出所、二七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分别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质证和审查,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牛芳慧、张秋平指认系陈小番向牛芳慧要求约购毒品,又是陈小番和牛芳慧一起到托运部提取毒品,并由陈小番签名提取毒品,被现场抓获。可以应认定陈小番向牛芳慧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的事实。被告人陈小番辩称没有和牛芳慧预谋贩卖毒品,事前不知道提取的是毒品;其辩护人辩称指控陈小番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牛芳慧、陈小番、张秋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牛芳慧、张秋平还从湖北运输毒品至浙江省,牛芳慧、张秋平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小番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秋平实施了购买毒品、托运毒品等贩卖、运输毒品的的主要行为,不属从犯,公诉机关认定张秋平为从犯的理由不足,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芳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陈小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张秋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三只,予以没收;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前鹏审 判 员 钱晓勇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