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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11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压力容器厂与常州木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压力容器厂,常州木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139-1号原告:嘉兴压力容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兴新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陆水明,厂长。被告:常州木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勤新村洋洋沟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杨立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压力容器厂与被告常州木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压力容器厂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常州木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压力容器厂的申请符有关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常州木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两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其可得收益(查封、扣押另附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剑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