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嘉兴学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盛富林、嘉兴市金悦大酒楼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学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市金悦大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509号原告:嘉兴学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越秀南路56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平。委托代理人:费锦红、刘润涛,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富林,湖区文武里1幢208室。被告:嘉兴市金悦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中路875号。法定代表人:盛富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学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富林、被告嘉兴市金悦大酒楼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学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嘉兴学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彦权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