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水施特管业有限公司与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北仑分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水施特管业有限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北仑分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382号原告:慈溪市水施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三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北仑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大港三路**号。负责人:罗和平,经理。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水施特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北仑分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北仑分公司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甬慈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管辖异议申请。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北仑分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原告于2009年8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北仑分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9)浙甬辖终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水施特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