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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与龚××、浙江××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实业有限公司,龚××,浙江××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569-1号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大××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被告龚××。被告浙江××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浙江××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6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8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6812元,由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琛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