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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涡民一初字128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田乐玺与周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乐玺,周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涡民一初字1289号原告:田乐玺,男,42岁,汉族,住涡阳县。被告:周亚,男,41岁,汉族,住涡阳县城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