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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志奇与姚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奇,姚文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553号原告杨志奇,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兴山小区71幢103室。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家乐,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姚文菊,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龙山集镇南琪圩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奇与被告姚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奇于2009年8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文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奇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文菊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奇撤回对被告姚文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686.5元,由原告杨志奇负担。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宣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