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松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彩娟与江海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彩娟,江海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松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江彩娟,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松门镇康平路138号。委托代理人:左立成,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海鸿,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松门镇康平路280号。委托代理人:程春法,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彩娟与被告江海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彩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江彩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卫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