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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世定与洪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定,洪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609号原告胡世定,陀区朱家尖镇俞龙村下厂12号。被告洪佩君,陀区沈家门街道荷里路110弄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世定诉被告洪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世定以与被告洪佩君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属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世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由原告胡世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