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世定与洪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定,洪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609号原告胡世定,陀区朱家尖镇俞龙村下厂12号。被告洪佩君,陀区沈家门街道荷里路110弄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世定诉被告洪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世定以与被告洪佩君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属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世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由原告胡世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