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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建波与钱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波,钱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758号原告:曹建波,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吴琼,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建伟,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员工,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波诉被告钱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