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贺忠慧与衣总汇贸易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忠慧,衣总汇贸易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908号原告贺忠慧,西安山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衣总汇贸易行,西安市骡马市兴正元地下商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忠慧与被告衣总汇贸易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忠慧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忠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忠慧撤回起诉。诉讼费276元,由原告贺忠慧承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