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三环塑业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霍传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霍传明,开封市三环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4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自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治定,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一审被告)霍传明。委托代理人张克俊,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三环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合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士忠,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如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工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开封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霍传明与被上诉人开封市三环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朱 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