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67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