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昕诉被告张铜建、邹忠宁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昕,张铜建,邹忠宁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张昕,男,199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未出庭)法定代理人彭爱兰,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潼,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铜建,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朝阳,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忠宁,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受理原告张昕诉被告张铜建、邹忠宁财产权属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张昕举证其已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为被告,以张铜建、邹忠宁为第三人,请求判令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撤销邹忠宁名下的位于本市西关正街人民东村17号18—30501室房产证。经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房屋即上述行政案件涉及房产证所登记的房屋。因此该行政案件诉讼处理结果系本案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郭蓉英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