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责任公司与方××、陈××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责任公司,方××,陈××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861号原告浙江××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委托代理人詹××、聂××。被告方××。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责任公司诉被告方××、陈××典当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8月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27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