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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二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顺通旗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神州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一般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顺通旗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神州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二初字第768号原告榆林市顺通旗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法定代表人雷声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梅梅,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平,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神州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青年路13号。法定代表人赵安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雪清,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蓉,女,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该公司财务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顺通旗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神州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一般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顺通旗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顺通旗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顺通旗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341.5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