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章民二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谭芳荣与赣州食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陈亮亮、钟小芳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芳荣,赣州食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陈亮亮,钟小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章民二初字第1183号原告��芳荣,男,1957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赣州食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亮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亮亮,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钟小芳,女,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案由:合伙协议纠纷。原告谭芳荣与被告赣州食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陈亮亮、钟小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三被告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赣州食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被告陈亮亮、被告钟小芳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芬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