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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丽芳与蔡建勇、徐燕红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芳,蔡建勇,徐燕红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蔡丽芳,镇西街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403264722。委托代理人:卞国雄,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勇,孝丰镇西街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610274712。被告:徐燕红,丰镇狮古桥村费家滩自然村54号,公民身份号码:××08154722。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丽芳诉被告蔡建勇、被告徐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丽芳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丽芳撤回对被告蔡建勇、被告徐燕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蔡丽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