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丽芳与蔡建勇、徐燕红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芳,蔡建勇,徐燕红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蔡丽芳,镇西街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403264722。委托代理人:卞国雄,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勇,孝丰镇西街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610274712。被告:徐燕红,丰镇狮古桥村费家滩自然村54号,公民身份号码:××08154722。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丽芳诉被告蔡建勇、被告徐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丽芳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丽芳撤回对被告蔡建勇、被告徐燕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蔡丽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