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杨××、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03号原告:李××。被告:杨××。被告: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杨××、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包金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