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卢××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305号原告:卢××。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卢××负担。审 判 员 钟建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