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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杞县葛岗镇十里岗村村民委员会、杞县葛岗镇十里岗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等与马守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杞县葛岗镇十里岗村村民委员会,杞县葛岗镇十里岗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杞县葛岗镇十里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王水坤,马守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2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杞县葛岗镇十里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书动,村委主任。上诉人(一审原告)杞县葛岗镇十里岗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书动。上诉人(一审原告)杞县葛岗镇十里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国松。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水坤。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守振。上诉人杞县葛岗镇十里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十里岗村委会)、杞县葛岗镇十里岗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十里岗二组)、杞县葛岗镇十里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十里岗三组)、王水坤因与被上诉人马守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卫 方审 判 员  任晓飞代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