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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绍兴××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绍兴××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97号原告:无锡市××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31312-7)。住所地:江苏省××山区钱桥镇稍××村。法定代表人: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绍兴××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042561)。住所地::××××高泽村。委托代理人:俞××。委托代理人:韩××。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695元,由原告无锡市××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