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绍兴××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绍兴××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97号原告:无锡市××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31312-7)。住所地:江苏省××山区钱桥镇稍××村。法定代表人: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绍兴××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042561)。住所地::××××高泽村。委托代理人:俞××。委托代理人:韩××。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695元,由原告无锡市××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