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李×因涉嫌非法拘禁与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362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戴××。被告:梅×。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因涉嫌非法拘禁,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移送青田县公安局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退还原告李×。审判长 王金荣审判员 彭胜斌审判员 留建飞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