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民终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嵊州市久鼎模具有限公司与丁国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嵊州市久鼎模具有限公司,丁国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久鼎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琪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国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焕军。上诉人嵊州市久鼎模具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嵊州市久鼎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嵊州市久鼎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