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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北京桦榭广告有限公司与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桦榭广告有限公司,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北京桦榭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甲6号SK大厦1601室。法定代表人维可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风娇,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93号。法定代表人朱振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因申请人北京桦榭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7月2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4400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5日向我院提交了(2009)中国贸仲京字第014032号关于DX20090351号广告合同争议案财产保全事宜函,请我院依法裁定。且申请人北京桦榭广告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向我院提供了等额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4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颖打印:周颖校对:周颖送达日期:年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