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王××、遂昌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王××,遂昌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766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林×。被告王××。被告遂昌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苏村角石亭。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王××、遂昌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以被告方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义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香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