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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丹阳市××涂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喷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涂料有限公司,杭州××喷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123号原告丹阳市××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城镇××环路。法定代表人李甲。委托代理人李乙。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杭州××喷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喷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市××涂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阳市××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1元,减半收取810.5元,由原告丹阳市××涂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