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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719号原告:吴××。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 判 员 金玉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