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719号原告:吴××。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 判 员 金玉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