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周健华与李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芳,周健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延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健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伟樑。上诉人李芳因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雪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信康、陈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将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通过邮寄送达给上虞市百官名流娱乐会所,该娱乐会所于2009年4月26日将邮件转交给上诉人李芳。原审法院在未确定李芳本人是否收妥上述诉讼文书的情况下于2009年4月8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显属违反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芳。审 判 长 杨雪伟审 判 员 黄信康审 判 员 陈 键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铃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