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美芳、吴美芳为与被告黄彬彬、陈兴国、黄聪民间借贷纠纷与黄彬彬、陈兴国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芳,黄彬彬,陈兴国,黄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85号原告吴美芳,女,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前大路南7弄2号。委托代理人楼青松、陈冠群,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彬彬,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前大路南9弄3号。被告陈兴国,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前大路南9弄3号。被告黄聪,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前大路南9弄3号。原告吴美芳为与被告黄彬彬、陈兴国、黄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美芳的委托代理人陈冠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彬彬、陈兴国、黄聪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美芳诉称,被告黄彬彬、陈兴国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4日,被告黄彬彬、陈兴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由被告黄聪担保。嗣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黄彬彬、陈兴国拒不归还借款,被告黄聪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彬彬、陈兴国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黄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彬彬、陈兴国、黄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彬彬、陈兴国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4日,被告黄彬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被告黄聪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双方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未作约定。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黄彬彬没有归还借款,被告黄聪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吴美芳与被告黄彬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黄彬彬出具的借据为据,被告黄彬彬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黄彬彬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陈兴国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聪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黄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彬彬、陈兴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美芳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黄聪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黄彬彬、陈兴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海 香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代理审判员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