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有限公司,宁波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899号原告:慈溪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粮站内。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