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文玉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与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玉商初字第24号原告胡××。被告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苏××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达标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正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