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岐民一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孙某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0057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孙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孙某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自本人真实意愿,也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俊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