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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润滑油有限公司,宁波××××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922号原告:慈溪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海镇东海村。法定代表人:朱××。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润滑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