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润滑油有限公司,宁波××××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922号原告:慈溪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海镇东海村。法定代表人:朱××。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润滑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