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青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与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800号原告:朱××。被告:张××。在本院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常青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觉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