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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谢××、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谢××,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548号原告:陈××。被告:谢××。被告:刘×。委托代理人: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谢××、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自行协商实体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刘×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谢××、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郭启强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