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奉商初字第113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131-2号原告:李××。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7元,减半收取2333.5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953.5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益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