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13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131-2号原告:李××。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7元,减半收取2333.5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953.5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益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