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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阳华扬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州吴兴林金石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扬机械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林金石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191号原告:沈阳华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向工街16号。法定代表人:陈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俊彦,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州吴兴林金石矿。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潘村。法定代表人:沈金林,该石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扬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吴兴林金石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华扬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华扬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华扬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沈阳华扬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群安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