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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正宇与郁继青、蒋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宇,郁继青,蒋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676号原告:陈正宇,市许村镇海王村倒庄里5号。被告:郁继青,市西湖区下宁巷3号5幢2单元503室。被告:蒋李国,市江干区采荷金谷新村2幢601室。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正宇与被告郁继青、蒋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追索两被告借款66万元以及相应的损失赔偿金264000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郁继青、蒋李国的银行存款95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等额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海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