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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鼓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鼓民初字第443号原告赵某。被告高某甲。原告赵某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01年3月6日生一子高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在最近几个月,被告常常夜不归宿,对家庭不管不问,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原告婚后财产归儿子高某乙所有;3、儿子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高某甲自愿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3月6日生一子高某乙。结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最近几个月,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鼓楼区州桥办事处大纸坊街居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只是近几个月发生矛盾,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平时缺少沟通。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当多做有利于家庭和睦的事情,只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谦让,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