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丽娟与许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娟,许娟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657号原告:唐丽娟,又名唐利娟,汉族,住海宁市许村镇景数村姚家荡**号。被告:许娟飞,市许村镇景数村堂窗里26号(郭家组54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唐丽娟与被告许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借款4万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许娟飞的银行存款4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等额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