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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陈五洋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