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陈五洋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