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顺强与潘小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强,潘小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58号原告:陈顺强。委托代理人:秦国光,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小凤。委托代理人:金焕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强诉被告潘小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强撤回对被告潘小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9元,减半收取1,0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