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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顺强与潘小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强,潘小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58号原告:陈顺强。委托代理人:秦国光,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小凤。委托代理人:金焕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强诉被告潘小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强撤回对被告潘小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9元,减半收取1,0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