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桥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殷国城与被告路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国城,路慧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桥初字第459号原告殷国城,男,汉族。被告路慧娥,女,汉族。原告殷国城诉被告路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国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75元,退还原告375元。代理审判员 汶辉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