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平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平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水头镇江××号。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街心花园边。诉讼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张××。原告平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平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平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隆隆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