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生苗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生苗,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663号原告:傅生苗,诸暨市人,暨市暨阳街道大侣袁家村48号。法定代理人:王菊红,诸暨市人,暨市暨阳街道大侣袁家村48号,系原告傅生苗之妻。委托代理人:石铁锋,诸暨市人,住所地绍兴市舜江路***号。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北路111—8号。代表人:沈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生苗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傅生苗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傅生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生苗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600元,依法减半收取2300元,依法准予原告傅生苗免交。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