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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支行与李成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支行,李成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035号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负责人曹李俭,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康,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张宅二村2组。被告李成华,道下车门南巷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支行与被告李成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支行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凤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