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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九菱电器有限公司与舟山永乐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九菱电器有限公司,舟山永乐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920号原告:慈溪市九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邱王村。法定代表人:金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煜,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永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泥峙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朋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九菱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永乐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九菱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哲一 来源:百度搜索“”